汉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所有实验室。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可逐步向社会开放。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自身实验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和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  外院实验室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学期各类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学生和教师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开放申请表》和《汉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开放计划表》,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学期实验室开放前,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申请学生的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指派一定数量的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与严遂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待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九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防止危险事故发生,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须安排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实验开放,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二条  跨学院(部)申请使用专业实验室(含开放实验室)或条件成熟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如需使用实验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开放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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