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实验室安全规范》《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汉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所有实验室使用者包括学生、教职工、实验员、校外访问人员均有责任遵从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安全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根据学校《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法规,外国语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长:院长、书记
(二)副组长:副院长
(三)成员:实验室主任、实验员、各教研室负责人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外国语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五)外国语学院实施三级联动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院长、书记:担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整体推进与综合协调。
2.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负责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3.实验室主任:负责协调各成员相互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小组成员:负责积极配合领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反馈重难点问题,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5.实验员:负责实验室相关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6.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全方位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立查立改,做好记录,对于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且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第三章 各级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学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 外国语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指导、督查、协调外国语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落实相关工作。
(二)负责执行外国语学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决议,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监督外国语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执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
(四)定期、不定期地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账,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等。
(五)协助保卫处开展实验室消防、危险品、治安等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以及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六)受理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置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保卫处、科研处等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外国语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员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
实验室主任的相关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防护及意外事故处理等安全教育培训;
(三)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台账,及时组织整改安全隐患;
(四)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的电、门、窗等设施安全防范和资产保管、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制度。实验室应配备工作认真,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止违规行为。
(二)巡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到全覆盖且每学期不少于4次;发现安全隐患,视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或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三)记录实验室安全巡查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和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一)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考核分为实验教师考核和学生考核。
(二)外国语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与国资处负责实验室准入教育考查体系的建设。
(三)外国语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学习,并作为专题进行授课。
(四)各实验教师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学习。
(五)实验室须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专项教育及准入考察。安全专项教育考核内容由国资处制定。
(六)进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应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七)如因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常识。
(三)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
(四)实验室的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教育方式
学校集中安排专项教育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实验员以班级为单位集中教育学生。
第十七条 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需取得准入资格,对学生的准入进行专项教育考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与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为了给实验室的教学工作提供优良的环境,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适用于外国语学院所有实验室的卫生管理,实验员为主要责任落实人。
第二十条 实验室是为学生提供网络资源学习的地方,不但要保证实验室的安全性而且还要务必使实验室保持清洁,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实验室卫生重在保持而不是打扫,各任课教师及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以下细则,否则禁止其在本实验室进行授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卫生制度细则
(一)实验室参加上课的人员,必须整洁、文明、肃静。
(二)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实验室为无烟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不得吃口香糖,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张。
(三)参加上课的人员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秩序。实验结束后,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座椅和各种设施摆放整齐,并经常擦拭,保持无污渍、无灰尘。
(四)在每次上课结束后,必须对实验室进行清扫。各班卫生委员每周安排同学利用下课时间打扫教室卫生,要求为教室地面干净、学生和教师桌面干净无尘、教师机和学生机都需要用干净的抹布擦灰、椅子摆放在电脑桌下方、耳机挂放在电脑右上角、打扫工具整齐放置在墙角处。实验室为保持室内地面、实验台、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必须坚持每周二和周五打扫的卫生制度,每年彻底清扫1--2次。
(五)实验员负责安排日常的卫生清扫、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实验室成员有参加实验室清扫及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义务。
(六)保持室内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垃圾。
(七)实验室整体布局须合理有序,地面、门窗等管道线路和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
(八)下班前必须搞好清洁卫生,关好门窗,断开电源,清理场地。
(九)不得将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实验室的消防设施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实验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和安全教育,使其知晓实验室内灭火器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严禁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二十六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实验员须在实验前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离开实验室时,须按规定进行断电、关好门窗等安全检查,各实验室须建立值日台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员负责对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门禁卡丢失或人员变动,应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实验数据,定期备份重要的数据资料,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第三十条 实验室须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悬挂在明显位置。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七章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等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人定期检查电脑设备、插头和插座,如果发生漏电、跳闸、打火等、应立即停止使用,立即报修。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内应安装空气开关、漏电保护装置;配备足额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连。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供电线路不得裸露,不得在电源开关箱内堆放物品;定期检查、保养、更换室内线路、开关、插座等电气设备和器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特别防范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
第三十七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三十八条 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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